近日,泰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告知函,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按《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0〕275号)规定,于年底前向泰安市税务局申报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单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将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网站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部分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11月2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泰安市发改委获悉,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泰安市于今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0〕2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优化了残保金征收办法,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在线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业务。各县市区要加强残联、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流程对接,减少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实现审核、缴费“零跑腿”办理。
残保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通知》还明确了残保金使用问题。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并用于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激励力度。全市要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者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全市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励力度,具体奖励办法、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残保金还用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提升职业培训质量。企业和职业院校将充分发挥培训残疾人的主体和骨干作用,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及定岗式培训,采取阶段式付费办法,逐步形成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作为付费依据的付费模式,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对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实现新增就业人数,泰安市将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