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残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在贯彻执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意见》明确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在残保金使用方面,《意见》提出,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充分保障残疾人在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等方面培训需求,满足残疾人在求职创业、就业援助、辅助性就业和与残疾人就业岗位相关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出行、残疾人驾驶等支出,保障就业机构开展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就业创业服务。
《意见》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者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励力度,奖励条件、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范围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将行业主管部门产生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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