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保障企业复产用工。提前拨付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3771万元,失业保险基金9000万元,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快实现复工复产。一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一般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高能耗行业中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照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进行返还。二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上年末失业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三是将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数的20%。同时,减轻企业疫情防控负担,对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所在市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30%、20%、20%和30%,目前已将省级预拨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共50万元拨付区县,用以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安置费用。
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等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落实社保免缴、缓缴、降费等政策,一是缓交各类社会保险。对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中小企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的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二是降低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时间2月至12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特定时间段缴费率。实行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问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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