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人社局将应对疫情就业创业政策梳理发布。
1.济南市应对疫情出台了哪些稳就业政策?
答:通过全面梳理涉及企业和劳动者的资金扶持政策,出台了包括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下岗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补贴、扶贫车间补助、职业培训补贴、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人社部门。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3.一次性用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领一次性用工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5.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如何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8.哪些机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9.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0.符合条件的机构如何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机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申领办法另行通知。
11.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是否可以阶段性延长?
答: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4.阶段性开发的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有何规定?
答: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疫情期间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排查布控、疫点值守、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环境卫生等疫情防控辅助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其他资金渠道适当给予补助。用人单位(街镇或社区村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协议。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到疫情结束截止。
15.哪些人员可以申请阶段性开发疫情防控的公益性岗位?
答:在《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含农村未转移就业登记人员)”人员类别。
16.济财社〔2019〕25号)文件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 亲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17.哪些下岗失业人员能够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答:2020年度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下列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职工稳定就业且企业为职工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已连续3个月以上(含)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2020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18.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多少?
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2600元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当月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2019年已享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下岗、待岗职工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失业人员向本人所在区县或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由企业或本人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报送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19.哪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答: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有何规定?
答: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减高校毕业生员工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享受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须在合同期内),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21.哪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
答: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凭4个月(含)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标准申领一次性奖补资金。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或者在国家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视为正常缴费。
2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济南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23.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4.就业扶贫车间补助标准有多少?
答: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为期3个月。
25.如何申领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答: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区县扶贫部门进行复审、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拨资金,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26.哪些群体可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答:重点群体(我市户籍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在职职工可自行选择推荐网站免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训和考核。
27.承担线上培训任务的平台有哪些?
答:经省人社厅推荐的线上平台,均可承担我市线上培训任务。第一批平台有:行知学徒网(www.ixueto.com)、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https://jinan.sdjtip.com)、乐创空间—创新创业在线实训平台(http://www.leonline.cn)、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网(www.wljnpx.com)。线上培训平台需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考核合格人数,按照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28、疫情期间职业培训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如何组织开展培训?
答:可分段实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疫情期间可自行与线上培训平台联系,组织学员在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上开展理论课程培训,完成教学视频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疫情结束后,可只进行实操部分培训。取得证书的(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部分补贴。
29.重点群体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考核合格后,由参训学员户籍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按照5元/学时给予补贴。申领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参训人员可持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资格确认(疫情期间可电话联系),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参训人员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0.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31.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标准是多少?
答:区县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要,在省内外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费;每引进1名返乡创业成功者,给予服务站1万元的奖补。
32.返乡创业服务站如何申领奖补?
答:返乡创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复审通过材料反馈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
33.哪些基地(园区)可以申请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34.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5.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如何申领补贴?
答:省级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市级基地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初审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审核、公示、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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