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
据悉, 创业创新综合体,是指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高度集聚,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创业服务、投融资、人力资源服务、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有机聚合,为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链条式、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的新型“双创”载体。省级示范综合体采取先认定、后培育的方式打造,培育期3年。
认定之日起3年内,达到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条件及以上的,视为达到培育标准:年实名制服务创业创新5万人次以上;成功培育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主板上市企业(含引进总部);综合体获得1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创新荣誉称号;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创业服务、投融资、人力资源服务、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聚合,形成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创业创新生态。
山东省支持综合体高质量发展。支持引导省级示范综合体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寻标对标、高点定位,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高地。支持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可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3年后未达到培育标准的,经考核评价后按规定程序收回奖补资金。
培育期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初对省级示范综合体上一年发展绩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服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取消其省级示范综合体称号,收回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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