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将按照《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要求,自5月1日起降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因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18个月,本次暂不调整。初步测算,此次降费将为全市4万多户企业减轻负担约10亿元(养老保险减负8.5亿元,失业保险减负1.5亿元),不仅让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也能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5月1日起,我市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此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已经过三次下调,逐步从20%下调至18%。此次采取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将更加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而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保持一致,既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又体现了制度和规则的公平。同时,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意味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并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近年来,我市先后多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2年由3%降为1.5%,比国务院2015年规定的降费时间早3年,为企业减负效果显著;2017年再次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低2个百分点,这一政策将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这次综合降费方案把这一政策又延长了一年。
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个参数有关,降低费率或调低缴费基数,都会减少缴费金额,减轻缴费负担。从这次综合降费方案看,除直接降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扩大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我们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最新政策,下步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种做法,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又能够对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减轻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
另一方面,完善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这次政策调整,不仅调整了平均工资口径,降低了缴费标准,而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也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
调整的这两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既能发挥减负作用,也能有效降低缴费“门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形成“制度性挤出”,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这一方式,既为了保持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在省里公布“全口径平均工资”之前,暂按原缴费基数政策执行,待公布后再作缴费清算。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新增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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