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剩余的服务期是否有效?

[政策法规]    解决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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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因此,根据该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未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服务期内离职,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或者对员工放弃了剩余服务期权利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